夫妻公司职务侵占罪该如何认定

更新时间:2023-04-21    点击次数:584次
    孙某系北京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通达公司)董事长,被告人李某为该公司总经理,被告人李某和孙某为夫妻关系,该公司由夫妻二人出资设立。2003年2月间,通达公司决定在北京市区发布户外房地产广告,时任公司总经理的李某与北京亚欧文广告公司(以下简称亚欧文公司)商定广告发布价格为170万元。在此期间,被告人李某以其公司提现金为由,提议将双方在合同上签订的广告发布价格增加到198万元,多出的28万元让亚欧文公司扣除税金后以现金形式返给李某。亚欧公司将25万元现金存入李某在招商银行建国路支行设立的存款账户,李某将该笔款项挪作他用。之后,因孙李二人夫妻感情破裂,孙某以李某侵占公司财产为由向警方报案,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提起公诉。

    一审法院认为,被告人李某在担任通达公司总经理期间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收取广告业务回扣款现金人民币25万元(税后),其行为侵犯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财产所有权且数额巨大,已构成职务侵占罪。鉴于被告人李某父母已替其退还所侵占的款项,再结合本案其他具体情节,对被告人李某可酌予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、第六十四条的规定,法院判决:一、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,判处有期徒刑5年;二、被告人李某亲属代其所退款项人民币28万元发还通达公司。

    一审判决后,李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其上诉理由是:通达公司系孙某和李某的夫妻公司,其以拿回扣方式提走现金25万余元是在孙某的授意下公开进行的;其没有侵占公共财产的故意,不构成职务侵占罪;案发后,其亲属已退赔人民币28万元,未造成实际损失。

    二审法院认为,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李某在担任通达公司总经理期间,将公司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,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,且数额巨大,依法应予惩处。一审法院根据李某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并考虑李某家属代其退还侵占款项等情节对其作出的判决,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对在案款项的处置亦无不当,审判程序合法,应予维持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(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驳回李某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